近期,多家媒體紛紛接到投訴舉報,西安交通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醫生和護士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用過期藥水導致一位年僅67歲的病人死亡,造成嚴重醫療事故,給患者家屬帶來不可挽回的悲傷、痛苦、遺憾和巨大精神及物質損失!

據受害者家屬投訴(以下是投訴內容):
各大媒體領導:你們好!我叫曹小軍(身份證 610502197805040014)是陜西蒲城人,男,現年46歲。2024年7月21日早晨,我和母親帶父親曹紀良來到西安交大附屬第二醫院急診,隨后急診大夫和護士接到父親開始做各項指標檢查,到下午父親就被安排到急診ICU用藥治療……,進ⅠCU用藥到24號(第四天)下午15點左右,我弟弟進去探視父親時無意中看到給父親用的吊瓶藥品盡然是過期藥,吊瓶紙帖說明上打有藥品使用時間(生產日期2022年6月13日,有效期止2024年6月12日),產品批號:2206132331。

我弟弟看到此情況,立即叫來當班護士,護士看后當面承認屬于過期藥品,趕忙慌里慌張停止繼續輸液,當時護士急忙叫來護士長(名鄔媛)和大夫(彭卓),當時交談時護士長說先讓護士從新換藥,就這樣到了第二天中午(2024年7月25日)父親就被轉到呼吸科lCU(重癥室),自進醫院治療,按常規講,病情應該好轉,至少應該得到控制,而實際情況是一天比一天病情加重,原來是用了過期的輸液藥!

直到7月31日也就是用了過期藥六天后,醫院通知逼我在風險責任書上簽字,勸我們將病人帶回家!當我看到幾天搶救過程無希望(父親全身都是插管)、全家人心里都非常難受,于是與家人商量,將昏迷痛苦中的父親在7月31日下午拉回了家,回到家后父親于2024年8月5日中午13時不幸逝世。我的父親就這樣在醫院護士及醫生及其不負責任的治療下,用過期藥品導致年齡并不大的父親去世,真是冤死于醫院!父親的去世給我們全家帶來巨大災難和痛苦、悲傷和遺憾!希望有關部門嚴厲追究醫院和相關醫護人員玩忽職守,喪失治病救人、草菅人命的法律責任。事故發生后,該醫院醫護人員承認用藥錯誤,但是,醫院卻始終輕描淡寫,委婉推脫,投訴舉報到陜西省衛健委,也石沉大海,杳無音訊,不追責,不處罰,更不解決醫療事故事問題,所以,只好向各大媒體投訴舉報,希望媒體為我死難的父親申冤,為受害人申張公平正義!
投訴舉報人:曹小軍
9月24日媒體接到投訴舉報后,立即派媒體記者調查了解,據調查記者講,電話撥通省衛健委信訪辦029一89620720沒有人接,家屬曾多次去醫院找有關部門,均互相踢皮球,推卸責任。
為了弄清使用過期藥品會導致什么傷害,傷害程度達到什么結果,經詢問調查,讓記者嚇一跳,冒一身冷汗。
據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主任醫師吳彬分析:過期的氯化鈉是不可以使用的,因為過期藥已經失效。嚴重的會導致生命危險。

濟南市中西醫結合醫院主治醫師李國剛講,藥物是有保質期的,用過期的藥物注射的話,藥物的藥效會大大降低。達不到效果還會出現嚴重的毒副作用。過期藥是禁止使用的。
山東省醫院馬偉副主任醫師也講了過期氯化鈉是不可以使用的、過期氯化鈉使用就會在血液里面產生副作用,產生各種不良的化學反應。
總結講:使用過期藥物風險很大?梢栽黾痈腥撅L險,產生過敏反應,誘發嚴重的副作用或加重病情。也會造成危害嚴重的毒副作用可能導致臟器損傷、神經系統紊亂,氣管功能衰竭,導致病情進一步惡化,重的會喪失生命。曹先生是用過期藥現在已經死亡,恰恰就印證了專家們的說法。
如果在醫院使用過期藥,導致病人傷亡,如何處理的問題,媒體梳理了有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藥品管理法》關于過期藥品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偨Y起來分析,首先是醫院注射過期藥品的收入是違法行為。該行為導致患者受到人身損害死亡的家屬有權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還應追究醫護人員法律責任。


截止發稿前,受害者還在四處投訴,面對不幸發生的醫療事故,醫院不聞不問,好像沒有發生什么,該二院醫患辦潘主任說:這是“醫療差錯”,輕描淡寫,還要掩飾,這是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另據受害者家屬講,他們向陜西省衛健委信訪辦投訴也石沉大海,沒有消息。人命關天!怎么會是這樣的不作為、亂作為呢? 作為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人民醫院,如果管理松懈,醫師職責不嚴,那將是天使、醫生變惡魔。媒體呼吁陜西省衛健委及相關部門高度重視醫療安全,防止人禍泱及無辜患者,給社會、單位、家人帶來災難!
我們將持續關注此案處理情況!
今日頭條 張離
都市頭條 余波
(聯合報道)
來源: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5084325929418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