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記者搜索發現,今年5月1日“醉駕入刑”實施以來,截至8月底,4個月內地方媒體披露了5起醉駕免刑案件。其中,新疆、重慶、湖北各一起,廣東有兩起。對這些醉駕者,法院均判決構成危險駕駛罪,同時分別以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等理由,免于刑事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確定“醉駕入刑”后,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曾表示,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不應僅從文意理解修正案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要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這一表態引起極大爭議,人們從立法初衷、法理、法條文意、最高院的權限、司法對法律的尊重和適用等各個方面展開激烈討論,最終“醉駕入罪不容置疑”的聲音占了絕對優勢。一波初平,一波又起,“醉駕是否一律獲罪”的爭議剛剛平息,“醉駕是否一律獲刑”又出現了分歧。
獲罪不一定獲刑,原本是個法律常識。但醉駕有其特殊性,罪名與刑罰一名一實,必須有名有實,不能有名無實,否則會造成諸多沖突和混亂。
醉駕分兩種:一是只有醉駕行為,沒有后果或后果不嚴重的,構成危險駕駛罪,這個罪比較輕;二是有醉駕行為,后果又較嚴重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兩個罪比較重。“醉駕入刑”通常指第一種情況,這種情況犯罪情節往往大同小異,差別不大,大部分案件的情節都可以說比較輕微。對情節類似的案件,一些判實體刑,一些免刑,某種意義上相當于同案不同判,這對司法公正的損害顯而易見。
醉駕免刑,還會導致法律適用的尷尬和混亂。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駕入刑,目的是用刑事處罰替代行政處罰,加大打擊醉駕的力度。醉駕入刑前,由道法規制,是一種比較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處罰也很嚴厲,可行政拘留15天,罰款千元以上,吊銷執照。醉駕入刑后,按照“一事不二罰”原則,道法隨之修改,道法中行政拘留和罰款等實質處罰被更嚴厲的刑事拘役和罰金替代。這兩項制裁措施一是剝奪人的自由,二是剝奪人的財產,對醉駕的震懾作用最大。如果免刑,相當于把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制裁措施也免了。刑事處罰的有名無實,不僅沒有加重打擊醉駕的力度,反而削弱了行政處罰的力度。這顯然違背了醉駕入刑的立法初衷。
“醉駕免刑”理論上成立,實踐中卻有規避行政處罰的作用,這是醉駕犯罪的特殊之處。這一點,張軍副院長那番引發爭議的講話也曾提到———醉駕入刑“要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所以醉駕不僅不能免罪,同樣不能免刑,而起刑點應當在原有行政處罰的最高限額之上。按照修改前的道法,醉駕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由于拘役最短要一個月以上,所以醉駕的起刑點,應當為拘役1個月以上,罰金2000元以上。
【網友聲音】
●路人甲:醉駕本身就是嚴重情節了,再以情節輕微免刑,顯然與法意不符。
●飛鴻傳書:醉駕有的入刑,有的免刑,看來法院還沒有在“醉駕是否入刑”這個小問題上形成共識,希望最高院能盡快統一司法尺度。